2008年9月28日星期日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08年会通知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维护生态安全,实现社会和谐,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拟定于2008年10月16~19日在河海大学召开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08年会。这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与水利部联合举办,由河海大学承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本次会议的主题是“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其主要内容如下:
1.水法规体系完善;
2.保护水生态环境、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建设水生态文明的理论和法律问题;
3.物权与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权属制度;
4.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调度,跨流域调水的法律制度;
5.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法律制度;
6.水能资源管理的法律制度;
7.河湖、水域管理与保护的法律制度;
8..水工程建设与管理法律制度;
9.流域管理体制改革与流域管理立法;
10.水事刑事法律制度;
11.水土保持法(修订)、农田水利法、黄河法、长江法、太湖管理条例立法相关问题;
12.水法规执行效能、执行方式、执行程序;
13.国际水法、外国水法、国际河流水事法律制度;
14.国内外环境资源法律进展与水法规体系建设;
15.初始水权分配制度;
16.水权转让制度;
17.保障饮水安全的法律问题;
18.跨流域调水相关法律问题;
19.水事纠纷解决机制;
20.防汛抗旱管理的法制建设;
21.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机制;
22.其他环境资源相关法律问题。

二、参加会议人员凡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员、从事水利及环境资源管理、环境资源法制工作和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工作的同志,其他有关的研究和实践工作者等,均可以参加会议。会议规模约150人。凡正式邀请的参会者,由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其他参会者原则上自行解决住宿。
三、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日程安排:
会期2008年10月16~20日(周四~周日),其中,10月16日全天为报到时间,17日及18日上午为会议研讨,18日下午及19日为会议考察,20日离会。
会议报到地点:南京万家欢国瑞大酒店(即国瑞大酒店,坐落在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酒店总机为025-83309888。)部分会议代表报到后,将安排于江苏大酒店住宿(即江苏商厦,坐落于南京市中山北路28号,总台为025-83329888)。
四、会议注意事项
1.参加会议人员缴纳会务费每人400元,旅差和食宿费自理。
2.参会者论文请参照会议议题,于会前一个月将论文录成WORD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设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的研究会秘书处电子信箱RIEL2@whu.edu.cn,由秘书处统一印制。原则上每人以第一作者限投一篇论文,并请在邮件主题栏标明“研究会论文”。论文需要提交中英文摘要(包括英文标题)。在论文截止时间以后完成论文的,请自行打印200份,在参加会议报到时交给会议秘书组。
3.请参会者填写好回执(附件1),于会前20天之前通过信函、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河海大学法学院的会议联系人。河海大学法学院将安排人员在南京禄口机场和南京火车站接机(站),有需要接站的代表也请在回执中提前告知,以便安排。
4.由于年会参会人员较多,为使会议顺利进行,请大家按时提交论文和回执。
五、联系方法
1. 会务联系负责人:邢鸿飞院长联系人:徐军老师,联系电话025-83786681,13809020020,电子信箱junxuyc@vip.sina.com;会务组电话:026-83787292,025-83787295,025-86082771(常老师小灵通)025-86082982(范老师小灵通)传真:025-83787371会务电子信箱hhulaw@hotmail.com通讯地址:210098,南京市西康路1号,河海大学法学院网址:law.hhu.edu.cn2.秘书处和会议论文收集: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秘书长:李启家通讯地址:430072,武汉市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网址:www.riel.whu.edu.cn联系电话/传真:027-68752091电子信箱RIEL2@whu.edu.cn 联系人:胡斌(13387508812)
2. 会长:蔡守秋教授联系电话/传真:027-68752091电子信箱caishouq@public.wh.hb.cn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

2008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通知

由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主办、南开大学法学院承办的2008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定于2008年10月24日-10月27日在天津市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讨议题
1、中国所涉WTO案例研究
2、中美经贸关系中的热点法律问题
3、双边投资条约的法律问题
4、两岸经贸关系中的法律问题
5、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与实务
6、国际经济法的其他理论和实务问题
为了在研讨会期间开展更直接、更热烈的学术对话,敬请与会代表围绕上述议题积极撰文。

二、论文提交
1、本次年会论文提交的截止期限为2008年10月1日,逾期提交的论文,会议无法安排编入论文集,请作者自行打印并提交会议交流。参会论文统一用WORD文档排版,A4页面,正文字体统一用五号宋体,认真校对无误后另请附上作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电话、电子邮件等)。
2、参加“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青年优秀论文奖”(详见“评奖方案”)评选的论文(匿名),请在2008年9月15日之前发送电子邮件到学会秘书处。联系人:张泽忠,电话:(0592)2181531,手机:13666053763。逾期提交的论文将无法参加评奖。参评论文统一用WORD,A4页面,正文字体统一用五号宋体。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
南开大学法学院
2008年6月30日

2008年9月11日星期四

【转发】关于办理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手续的通知

校研究生教育学院下发了关于办理提前毕业手续的通知,现转发如下,请知悉。

全体2007级研究生:
根据学校《关于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暂行规定 》的有关精神,拟申请提前毕业的2007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含2006级随读2007年入学生),需办理以下相关手续:
一、办理程序:
1.由研究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提前毕业的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提前毕业的条件和理由。
2.填写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经指导教师签字,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教育学院团委及教务科,经教务科审查后报经研究生教育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3.获准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到研究生学院教务科和团委进行2009届毕业生源登记。
二、办理时间:
2008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逾期不予办理。
特此通知

研究生教育学院教务科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下载附件: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doc (学校)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填写注意事项

2008级环境法、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请大家点击下载研究生培养计划表,填好后用A4纸双面打印提交纸质版,同时将电子版文档发送到研究生秘书邮箱中(电子版命名方式为:专业-学号-姓名)。

培养计划填写应注意以下事项:

1、封面上的入学年月为“2008年9月”,毕业年月为“2011年7月”(无论是否提前毕业都如此填写),学科专业请填写完整,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或“经济法学”,填写日期为“2008年9月9日”。

2、导师签名处应注意,反正面上都有需要导师签名的地方。

3、另一页的标头注意填写“文法”“2008”字样,研究方向严格依照培养方案上的方向填写,即环境法为“环境法”、或“自然资源法”、或“国际环境法”;经济法为“财税金融法”、或“市场规制法”、或“公司企业法”。

4、表格里有3个地方需要进行学时、学分的计算,请各自计算清楚。总学分33-36分(其中学位课18-22分,非学位课8-11分)。

5、跨专业或同等学历考取研究生同学,请参考学院补修课程清单选修两门本科课程,跟随本科生听课。学生自己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地址为192.168.81.37(须校内网,查询所选本科课程的上课地点、任课教师)——查找联系任课教师。

6、培养计划还需要从导师帐户下进行网上提交,然后学生才能在自己的帐户中查看自己的课程信息(具体请登陆研究生教育学院的“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选择教师登陆即可,密码需要学生给自己的导师要)。

7、9月24日需要提交的培养计划应是纸质A4双面打印的,并需要导师签名、手写稿请自己保留。


文法学院 2008年9月8日

2008年9月10日星期三

文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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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及工作计划表

请点击浏览:开题报告及工作计划表

同等学历与跨专业硕士生补修法学专业课程清单

民法学 经济法学 刑法学 法理学 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 商法学 国际法学 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私法学 宪法学 行政法学 知识产权法学

文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格式文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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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2006(8)】
关于印发《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科技大学
二○○六年三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标准,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必须按有关规定到校进行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需申请延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作延期注册处理。延期注册期限为半年。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请假
  第十条 学习期间,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可按《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请销假规定》办理。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处理。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需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外出调研、参加会议、出差等因故、因事离开学校;不能按时参加《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学校、研究生教育学院、院(部)研究生班级和各级党团组织统一组织的政治学习等各项集体活动。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请假均需事先填写请假单,并由导师在请假单上签署意见。因病请假须附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五条 成绩不合格的研究生,跟随下一年级研究生重修课程。没有注册的研究生,不能参加考试和进行成绩评定,成绩不予确认。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经研究生教育学院同意后,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中期考核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要有明确的考核结果,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应明确其处理意见。中期考核结果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或转研究方向。如因专业调整、指导教师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学或转专业、转研究方向者,按下述程序办理:
  (一)在校内转专业、转研究方向,须经原指导教师、院长同意,征得转入学院及指导教师同意,报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批。
(二)转学者,个人要写出转学申请,经指导教师、所在学院院长同意,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报山东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山东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二条 开题报告完成以后,不得转学科专业培养。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要求休学或达到休学条件,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查,研究生教育学院批准。凡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必须在研究生教育学院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凡超过一年者,应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生活补助费,不拨付培养经费。
(二)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回原工作单位治疗。
(三)休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四)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五)休学研究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六)休学研究生须在申请复学前向学校写出书面情况汇报。
  (七)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均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二)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三)研究生复学应于休学期满、在下学期开学前,向研究生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复学书面报告,并附全部有关证明,经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制时限内。
  第六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因学业基础差,不宜继续培养者或中期考核不合格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自费出国(包括探亲)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 对于研究生的退学处理须经校长会议通过,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将退学决定书送交研究生本人,并视情况将处理意见通知研究生家长。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山东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德、智、体合格,但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习不满一学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山东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山东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提前修完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通过考试或考查成绩优良,修满规定学分,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进行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合格者,准予提前毕业。
  第四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限为三到五年;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限为二到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三条 品学兼优、身体健康、有培养前途的硕士研究生,在完成第二学年培养计划后,经博士生指导教师及硕士生所在学院推荐,研究生教育学院同意,可参加博士生入学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经分管校长批准,可攻读博士学位,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须按《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社团管理细则》(试行)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研究生宿舍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按《学校奖励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在二、三年级对在德、智、体等方面特别优秀及有重大发明、创新者予以表彰。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有关要求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对研究生作出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将采取在校内宣传栏和互联网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或采取送交其亲友、同宿舍同学的留置送达方式。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二条 为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申诉程序见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研究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委托培养研究生入学时需出具有研究生本人和委托单位共同签名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入学后,不得转换委托单位。
  第六十六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以本细则为准。

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与管理细则

山科大教字〔2006〕11号


关于印发《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与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与管理细则》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与管理细则
总 则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
第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要严格履行《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对研究生的业务学习,政治思想教育等全面负责。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研究生实行申报制度。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与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安排分开,只有符合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人员才能安排指导研究生。每年学校统一公布当年指导研究生的“基本条件”,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提出申请,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对申请指导研究生的人员按照“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初步确定导师名单,经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备案后,统一公布当年指导研究生的导师名单。
  第三条 具有研究生指导资格的人员包括我校正式遴选的研究生导师和经过认证的新调进人员。
  第四条 学校每年对新调进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新调进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学科专业所在学院按照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报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即取得指导研究生资格。新调进人员待学校组织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时再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参加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
  第五条 经审核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具有独立指导研究生的资格,可以在当年安排指导研究生。不提出申请和经审核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在当年不能安排指导研究生,经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同意后,可作为第二导师指导研究生。
  第六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行双向选择,不能摊派和平均分配。各学院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办法,规范指导教师行为,鼓励业务水平高,有科研经费支持,科研成果突出,责任心强的人员多指导研究生,限制科研成果少,责任心差的人员指导研究生。
  第七条 为鼓励优秀生源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和鼓励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指导研究生,在硕士研究生报名时考生可以选择导师报考,并依此作为双向选择的依据。
 第八条 在研究生双向选择时无考生选择的人员,一般在当年不安排指导研究生。连续3年没有指导研究生的人员(博士研究生导师除外),其研究生导师资格自动取消。
  第九条 调离我校的研究生导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自动取消,其所指导的研究生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重新安排导师,并报研究生教育学院备案。特殊情况确需继续指导研究生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同意后,由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并报学校批准。
  第十条 在校工作时间不足6个月(校外指导教师除外),或退休前不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的人员,一般在当年不安排指导研究生。指导研究生期间出国、到校外攻读学位、到校外进修等超过6个月的人员,其所指导的研究生一般应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重新安排导师。特殊情况确需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应该经过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同意,委托他人协助指导所带研究生,并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一条 导师一般应在遴选导师时的学科专业指导研究生,若需要跨学院、跨学科专业指导研究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同意。跨学院、跨学科专业指导的研究生,其培养和管理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负责。
  第十二条 正常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导师,特殊情况下,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经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同意后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另行安排导师,并报研究生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三条 为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接受校外专家参加我校研究生导师遴选。校外人员参加我校研究生导师遴选必须事先经过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和学校领导批准,并按我校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和程序进行。遴选为我校研究生导师的外校人员,在研究生教育培养方面享有我校研究生导师的权利,履行我校研究生导师的义务,并在研究生教育、培养方面接受我校管理。
  第十四条 为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可以参照我校导师条件从校外聘请专家作为研究生兼职导师,作为研究生第二导师参与研究生的教育、培养。聘请校外兼职导师必须在研究生教育学院备案。
第二章 研究生日常管理
  第一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按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二条 研究生实行注册制度。研究生每学期开学2周内必须按有关规定到校进行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应在规定注册期限内履行请假手续,申请延缓注册。未交纳有关费用和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做延期注册处理,延期注册期限为一个学期。在规定注册期限内未经请假或逾期注册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阶段的教学活动一律安排在青岛校区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校区学习的,须由研究生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备案。
  第四条 研究生论文学习阶段,研究生随导师相对(一学期)固定在某一校区学习和撰写论文。导师大部分时间在哪个校区进行教学科研活动,其指导的研究生一般应固定在相应校区。原则上在一个学期内,不允许研究生跨校区流动,特殊情况,必须经所在学院同意,并在研究生教育学院备案。学校或学院组织的统一活动除外。
  第五条 研究生因学习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固定学习的校区到其他校区从事实习、实验、查询资料或其他活动,按“离开学校”管理,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六条 在非固定校区学习的研究生和在校外学习的研究生,实行导师全面负责制。指导教师不但要对研究生的业务学习负责,还要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全管理等所有工作负责,并且要接受相应校区和单位的管理,参加相应校区和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七条 严格研究生请、销假制度,未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者,按无故旷课处理,并且外出期间产生的一切问题和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八条 研究生住宿由研究生教育学院以固定学习地点为原则进行统一协调安排,固定学习地点在济南校区的研究生,凭研究生教育学院的学习证明由济南校区教科部协调安排。非经研究生教育学院统一安排的,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和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九条 为便于管理,稳定教学秩序,防止意外事件,对学期中间到其他校区学习、办事的研究生一般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 与合作单位联合培养和校外导师指导的研究生,若在校外开展教学与培养活动,必须于学期结束时向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和研究生教育学院提交书面总结汇报,全面总结和汇报在校外学习、科研、政治思想等各方面的情况。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学习所在单位必须在研究生总结报告上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研究生按照学科专业隶属关系进行管理。
第三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2周内,必须按照规定依据《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计划》是研究生教学组织与管理的基本文件,具有严肃性和强制性,必须严格按照《研究生培养计划》组织教学和进行管理。不得随意变更、调整授课课程和授课学期。若《研究生培养计划》确需调整,必须由研究生导师提出申请,经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教育学院备案。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计划》中的研究方向必须与《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的研究方向相一致。
  第四条 同一研究方向的研究生,若有2人或2人以上,其《研究生培养计划》应基本一致,不同课程或环节不能超过2门或2个。
  第五条 必须严格按照《研究生培养计划》制定《教学实施计划》和安排《课程表》。《课程表》具有严肃性和强制性,必须严格执行。《课程表》一旦公布,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授课地点和授课时间授课。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变更授课地点和授课时间,确需变更的,必须办理调课手续。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条 公共课由研究生教育学院安排《课程表》,调课手续由研究生教育学院办理;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安排《课程表》,调课手续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办理。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的《课程表》必须经过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后实施。
  第七条 授课内容必须与《研究生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名称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课程名称、授课内容和压缩授课学时。
  第八条 研究生到外校借读课程或送出培养的研究生,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由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并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在校外单位借读课程和送出培养的研究生,按我校研究生培养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相关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或指导教师或相应学院负责。对于没有经过所在学院同意或没有经过研究生教育学院备案的,其在校外取得的学习成绩一律不予确认。
  第九条 与合作单位联合培养和校外导师指导的研究生,若在校外开展教学与培养活动,必须按照《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要求事先制定教学和培养实施计划,并经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实施。否则,学习成绩不予确认。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一条 研究生《研究生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位课、非学位课和其他必修环节,均需要进行成绩评定,并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二条 可通过笔试、口试、专题论文等形式进行成绩评定,成绩一律采取百分制,60分为及格。
  第三条 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后必须按要求进行成绩评定,并按时上网提交成绩和上报成绩单。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必须在上报成绩单上签字。各类成绩最迟在教学任务完成后的下一学期的第二周之前提交。
  第四条 公共课成绩单直接上报研究生教育学院;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成绩单报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在教学任务完成后的下一学期的第三周之前集中上报研究生教育学院。
  第五条 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不签字,成绩无效;不按规定时间提交、上报成绩单,成绩不予确认。
  第六条 成绩评定的原始资料:试卷、试题、专题论文、口试记录等整理装订后随成绩单一起上报,否则成绩不予确认。
  第七条 成绩不被确认的研究生,跟随下一年级研究生重修课程,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课堂教学类课程,研究生必须随堂听课,任课教师可将研究生听课情况作为成绩评定的依据。
  第九条 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原则上不能免修。
  第十条 没有注册的研究生,不能参加考试和进行成绩评定,成绩不予确认。
  第十一条 课堂类教学环节,原则上必须在我校进行学习。特殊情况下,确需在校外借读或学习的,必要经过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后进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校外导师指导的研究生或与校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其课堂教学活动一般应在我校进行。确需在导师所在单位学习的,按校外借读办理。
  第十三条 接受非研究生旁听研究生课程。旁听研究生课程的人员必须经过研究生教育学院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旁听研究生课程的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并接受管理。若旁听课程的人员在2年内考取我校研究生,其旁听期间的学习成绩可作为正式学习成绩并计算学分。旁听研究生课程按照学校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十四条 授课内容、提交和报送的成绩单,若与《研究生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名称不一致,则成绩不予确认。
第五章 中期考核
  第一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否则不能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
  第二条 中期考核一般应在课程学习阶段结束后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统一组织进行。中期考核的有关表格和要求公布在研究生教育学院网页上,由研究生本人自行下载填写后提交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组织中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结果应在考核后2周内报研究生教育学院备案和确认,研究生教育学院将以备案和确认时间为依据审核答辩条件。
  第四条 中期考核要有明确的考核结果,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应明确其处理意见。中期考核结果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论文、答辩与学位管理
  第一条 论文开题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否则不能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论文开题的有关表格和要求公布在研究生教育学院网页上,由研究生本人自行下载填写后提交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组织论文开题。论文开题资料,应在开题后2周内报研究生教育学院备案和确认,研究生教育学院将以备案和确认时间为依据审核答辩条件。
  第二条 学位论文的题目和研究内容必须与所学学科专业的研究方向相符。各学院要严格审查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题目和研究内容,并将其作为审核开题报告和论文答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研究生答辩实行审批制度。符合答辩条件的研究生将全部答辩材料提交学科专业所在学院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学院集中送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批。每周星期四为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批答辩时间,经批准答辩后由学科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答辩。不经过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批准不得进行论文答辩,否则成绩不予确认。
  第四条 研究生答辩的有关表格、资料和要求公布在研究生教育学院网页上,研究生本人自行下载后按要求与学位论文一并印制。
  第五条 正式提交备案的学位论文必须根据答辩时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并按要求正式装订的学位论文方可作为申请学位的依据。没有按照专家意见修改的学位论文不予受理学位申请事宜。
  第六条 博士论文实行预审和预答辩制度。预审和预答辩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组织,预审和预答辩合格的博士学位论文方可提出正式答辩申请。预审和预答辩的原始材料在申请答辩时一并提交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
  第七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盲评制度。博士学位论文全部盲评;硕士学位论文强制盲评。学位论文盲评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组织实施,盲评材料随答辩申请材料一起提交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
  第八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是否聘请校外专家,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实际确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按规定聘请校外专家。
  第九条 同一学科专业的研究生答辩应相对集中进行,并至少提前一天张贴海报。
  第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在青岛校区进行;与合作单位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校外导师指导的研究生、送出培养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在青岛校区进行。特殊情况确需在外地和校外进行答辩的,需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同意,经过研究生教育学院批准,否则,成绩不予确认。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限限定为3~5年。入学4年时,若没有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则限期1年内答辩;若1年内仍未答辩,则不再受理学位论文答辩事宜。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限限定为2~3年。学习期限超过3年的,则限期半年内答辩,否则不再受理论文答辩事宜。单独命题考生,学习期限可延长1年。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在指定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方可答辩。指定刊物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确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发表论文方可答辩,具体规定和要求由学院制定。
  第十五条 正常毕业的硕士研究生,若申请答辩前(一般为4月底)无规定论文发表,其学位论文强制盲评。提前毕业(含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其论文强制盲评。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入学不足3年申请答辩,属于提前答辩。提前答辩的研究生必须符合学校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十七条 研究生修满规定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提出申请学位。申请学位的有关表格、资料和要求公布在研究生教育学院网页上,研究生本人自行下载后按要求印制。申请学位的有关材料经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审核合格后授予学位。
  第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必须按学校图书馆的规定和要求在申请学位时提交学位论文的电子文档。
  第十九条 跨学院、跨学科专业指导的研究生,其答辩和学位授予有关工作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负责。
第七章 转专业管理
  第一条 研究生原则上按照录取的学科专业进行培养和授予学位。特殊情况下,若非自设二级学科专业的专业方向与自设二级学科专业相符,确属需要的,可由原学科专业转为对应的自设二级学科专业进行培养和授予学位。
  第二条 录取为自设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原则上不能转学科专业学习和培养。若属学校学科专业调整、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学科专业学习和培养的研究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
  第三条 需转为自设二级学科专业培养和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转为自设二级学科专业进行培养和授予学位。
  第四条 批准转为自设二级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必须按自设二级学科专业《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重新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并按新的《研究生培养计划》要求进行培养。
  第五条 对于入学后转为自设二级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相应位置首先填写原学科专业一级学科、专业名称,后加注自设二级学科专业名称。
  第六条 对于直接录取为自设二级学科专业的研究生,不能转为其他学科专业进行培养和授予学位,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相应位置首先填写自设二级学科专业名称,后加注原学科专业一级学科专业名称。
  第七条 只限于设有自设二级学科专业的一级学科内的研究生转为本一级学科的自设二级学科专业培养和授予学位,其他情况不得转学科专业培养和授予学位。
  第八条 开题报告完成以后,不能转学科专业培养和授予学位。转学科专业培养和授予学位只能一次。
第八章 导师经费管理
第一条 导师经费是研究生指导教师用于研究生培养的专用经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条 导师经费一年拨付一次,每年新生入学后统一拨付。
  第三条 导师经费拨付期一般为三年,提前一年毕业的研究生拨付二年,提前不足一年毕业的研究生拨付三年,延期毕业的研究生最多拨付三年。
  第四条 应交纳自筹经费的研究生,未按规定交纳的,不拨付导师经费和研究生生活补助。待研究生交纳经费后,从交纳之日的下月起拨付生活补助费和导师经费。
  第五条 未按规定注册的研究生,不拨付导师经费和生活补助;中途退学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从退学或取消学籍之月起,不再拨付生活补助,剩余导师经费不再拨付。
  第六条 因个人原因未拨付的生活补助费和导师经费不再补加拨付。
  第七条 变更导师的研究生,从变更之日起其导师经费转为重新安排的导师使用。
第九章 其他
  第一条 各学院应根据自身实际依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其他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条 本细则使用于各类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
  第五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008年9月9日星期二

关于导师分配的通知

研究生导师分配已经确认完毕,相关信息已发送至各位导师和研究生个人信箱中,请查收邮件。建议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培养方案,按照要求交学院研究生秘书处。
联系电话:86057613

文法学院

文法学院硕士培养计划空白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培养方案

点击浏览:环境法专业培养方案

经济法学专业培养方案

点击浏览:经济法专业培养方案

2008年9月8日星期一

文法学院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研究生培养经费的使用,经学院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按每生每年1500元拨发研究生培养经费,该经费实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负责制,专款专用。


二、学院提取每生每年200元集中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学生上机、资料查阅、专家报告及组织各种活动等。


三、研究生本人每年可报销1000元,该费用应与学习、调研、课题研究、论文评阅、打印及答辩有关,每年5月份报销一次,相关凭证先由指导教师审查批准,经分管院长签字后报销。

四、其余300元由导师统一管理使用,主要用于鼓励学生参与科研及学术交流活动。

五、自费生在交纳学费前,不执行该办法。

六、未尽事宜,由指导教师会议决定。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法学院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2008年9月1日星期一

文法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的实施办法

(试行)


根据山东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院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特对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做如下规定。

一、提前毕业的程序
(一)由研究生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
提前一年毕业者,须在第三学期(9月份)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10月份进行学位论文开题。
提前半年毕业者,须在第四学期(3月份)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4月份进行学位论文开题。
(二)提前一年毕业者,第三学期(12月下旬)进行中期筛选;提前半年毕业者,第四学期(4月中旬)进行中期筛选。
(三)根据学校的规定,向学校提出提前毕业的申请,履行有关手续。
(四)提前一年毕业者,第四学期(4月中旬)提交学位论文;提前半年毕业者,第五学期(10月中旬)提交学位论文。
论文两份送校外专家匿名评审,评审结果只要有一份不合格者即取消提前毕业的答辩资格。

二、提前毕业的条件
(一)向学院提出提前毕业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课程平均成绩在87分以上(基础外语除外)。
提前一年毕业者须修满《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第一学年学分,剩余学分保证第三学期修满;提前半年毕业者须修满《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的全部学分。
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身份已在正式期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主题的论文一篇。
(二)向学校提出提前毕业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开题报告、中期筛选成绩为良好(87分以上)。
提前一年毕业者,须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身份已在正式期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主题的论文两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CSSCI期刊发表一篇,或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校学报文摘以上刊物转载一篇。

三、附则
(一)答辩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支付。
(二)本办法由学院导师会议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导师会议决定。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附件:《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