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位论文写作,培养学术道德,提高论文质量,现就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标准及处理措施做如下规定:
一、学术不端行为认定
1. 全部或主要部分(占论文正文字数的50%以上)抄袭他人论文、著作等文献资料。
2. 连续引用原文100字以上,或概况引用200字以上,但不加注释标明,累计字数占论文正文的3%以上。
3. 引用他人论文、著作等文献资料,虽予以注释标明,但累计字数占论文正文的30%以上。
二、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1. 符合上述学术不端行为第1项者,取消答辩申请资格,三个月内不受理答辩申请。
2. 符合上述学术不端行为第2项,累计字数占论文正文的30%以下者,修改论文,两周后、三周内重新提交检测,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取消答辩申请资格,三个月内不受理答辩申请;累计字数占论文正文的30%以上者,取消答辩申请资格,三个月内不受理答辩申请。
3. 符合上述学术不端行为第3项者,修改论文,两周后、三周内重新提交检测,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取消答辩申请资格,三个月内不受理答辩申请。
4. 不服上述处理结果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导师会议审议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票为有效。
三、未尽事宜由导师会议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文法学院
200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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